1、合同期滿,續簽如何操作?
(資料圖)
若企業不想要續訂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之前提出并告知員工;
若企業想要繼續留用員工,應當向員工發出《勞動合同續訂征詢意見函》,注明“企業同意維持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要求員工簽收并給與書面答復。
若員工同意續訂,則雙方續簽勞動合同;若員工不同意續訂,則企業可為其辦理離職手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2、期滿未續簽繼續用工,需支付2倍工資?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企業的法定義務,若雙方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還繼續履行超過一個月的,員工有權要求企業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因此,建議企業做好勞動合同臺賬管理,定期安排人員檢索或設置系統提醒,防止到期后忘記續簽的情況發生。
一旦發現勞動合同忘記續簽的情況,應當及時和員工協商補簽勞動合同,若員工拒絕補簽的,企業可視情況考量是否終止勞動關系,防止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損失進一步擴大。
3、在合同中約定到期自動延續是否有效?
有的企業員工比較多,為防止合同到期后忘記續簽,便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期滿前30日內,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自動順延X年,視為續簽X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無需另簽訂勞動合同。”。
這種約定大部分地區的司法判例認為有效,員工不能再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4、合同期滿后繼續用工,企業能否隨時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種情況下,企業終止勞動關系不屬于違法解除,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企業以其他事由解除勞動關系,則仍可能面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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