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廣東證監局公告,對光大證券廣東分公司出具警示函,對光大證券云浮新興荔園路證券營業部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對4名員工分別出具監管措施。
(相關資料圖)
經查發現,光大證券云浮新興荔園路證券營業部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原負責人張林開、員工李國新、葉鎮華等人協助客戶出借證券賬戶為他人融資提供中介和便利,向客戶違規承諾承擔損失;
二是部分員工存在向客戶提供科創板測試題答案、索要客戶證券賬戶密碼、向客戶發送回訪問題、提供答復口徑等情形;
三是未按規定及時向報告客戶集體投訴等重大事項。反映你營業部合規管理不到位、內部控制不完善。
廣東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六條和《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
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該營業部自在本決定下發之日起1年內,每6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并在每次檢查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合規檢查報告。對一般工業部員工葉賢升出具警示函。
此外,認定張林開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認定葉鎮華、李國新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客戶開發服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對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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