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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機器人”,也會出現糾紛,約定50萬元開發的定制款“機器人”,到底該不該支付尾款?
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與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簽訂《醫療機器人技術委托開發合同》一份,約定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委托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開發醫療機器人項目。后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向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交付了設備,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向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合同款項,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以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完成義務為由拒付。
日前,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與原告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簽訂《醫療機器人技術委托開發合同》,合同約定:委托開發項目的內容和范圍包括機械設計、加工、組裝與調試,電控部分的設計、成套、編程與調試,軟件部分的設計、編程與調試,以及系統集成調試與交付。項目設備能按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使用要求,完成自動穿刺功能。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在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后3個工作日內,未書面簽收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驗收合格。此合同正常履行結束前,所有知識產權不進行移交,歸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所有。合同還就關鍵技術標準、技術成果形式、項目研發價格、項目交付等進行約定,合同約定價款50萬元整。合同簽訂后,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分三次向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支付了45萬元合同款。
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先向被告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交付技術交底書等資料,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以此為基礎進行整理后向專利部門申請專利。后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向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交付了設備。設備交付后,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未進行書面驗收且未在合同約定的3日內提出異議。后被告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又向原告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向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提交《穿刺機器人工作進展報告》一份,報告中對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的前期工作進行了總結,被告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對該總結內容予以認可。總結內容記載機器人在核心部件的運動、控制和穿刺與治療過程基本滿足設計預設要求。因雙方對被告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后期提出的整改要求及剩余款項的支付協商未果,原告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將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合同款項。
據本案主審法官張晨艷介紹,關于原告是否已履行完合同約定的義務,法院認為,通過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的舉證和陳述可以看出,該問題系雙方對合同履行的爭議焦點問題。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條第一、二款規定,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醫療穿刺機器人技術委托開發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成立委托開發合同。雙方應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被告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稱原告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交付的設備不滿足合同約定的要求,并于驗收當日口頭向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提出了異議。但根據雙方均認可的《穿刺機器人工作進展報告》中記載,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認可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所交付的產品“在核心部件的運動、控制和穿刺與治療過程基本滿足設計預設要求”,其向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所提出異議中并未包含設備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關鍵技術標準。標的交付后,被告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雖未書面簽收,但亦未在三日內對設備提出關鍵技術標準方面的異議,應認定原告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交付的合同成果合格、已完成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另一方面,雙方驗收后被告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利用原告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向其交付的技術資料申請發明專利,以實際行動表示涉案合同所涉技術的知識產權已經轉移,即被告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認可合同已正常履行結束。
綜上,原告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義務,且當前質保期已過,濟南歷下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支付原告山東某自動化科技公司合同款5萬元。濟南某醫療技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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