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本律師接受某公司委托為其成功追回拖欠多年的貨款。雙方就某貨物買賣簽訂了產品購銷合同,我方當事人已依約供貨,但對方公司僅支付部分貨款,以多種理由拖延不支付剩余款項。本律師接受委托后指導當事人公司收集相關案件材料,第一時間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及保全材料,精心準備開庭,后續法院判決支持了我方訴請,成功追回拖欠的貨款及違約金。
以下為案件的基本情況:
20** 年*月**日,上海某公司(甲方)與原告某公司(乙方)簽訂一份《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乙方根據甲方要求提供 **等貨物至甲方,含稅價款合計***萬元。第二條交貨地點和地址條款約定,發貨時間:定金**萬元,款到后15個工作日內發貨,付款時間節點為兩次。第四條驗收方式條款約定,甲方依據本合同貨物清單驗收貨物數量、型號、規格并簽收發貨單回傳乙方;如有任何異議,甲方在到貨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否則乙方將視同甲方對合同全部貨物的驗收結論為合格,自愿放棄對本合同所有貨物的爭議。第五條結算方式約定,款到發貨。第九條違約責任條款約定,1、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貨款的,每逾期 1 天甲方應向乙方償付合同總額的1%滯納金,但累計滯納金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 20%;2、乙方逾期交付貨物的,每逾期 1 天,乙方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額的 1%的滯納金,但累計滯納金總額不超過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的 20%;4、乙方提供所有產品必須符合蘇州市***要求,滿足甲方在***工程中順利驗收。
20** 年 8 月**日、8 月 28 日、8 月 29 日、9 月 2 日、9月 3 日、9 月 4 日、9 月 5 日、9 月 7 日、12 月 2 日、12 月 17日,原告**公司向被告上海某公司陸續交付《產品購銷合同》項下標的物。
法院審理后判決: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貨款***萬元、截至2020 年9月9日的逾期付款滯納金****元,以及自 2020年9月10日起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止以貨款 ***萬元中未付部分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1.95 倍計算的逾期付款滯納金(以**萬元為上限)。
標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