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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證監局日前披露了關于對北京海納百泉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北京海納百泉投資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北京海納百泉投資基金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未能恪盡職守地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二是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北京海納百泉投資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
北京證監局提醒,北京海納百泉投資基金應進一步提高合規經營意識和能力,恪盡職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做好信息披露、基金退出和投資者溝通等工作,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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