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司法鑒定中發揮作用
如下在司法鑒定中發揮作用:
1.通過鑒定活動,發現和提取各種現場信息和證據,進一步開展調查工作提供條件。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通過鑒定,查明事實的真相,確定事件性質,為立案偵查和撤消案件提供科學依據。
3.通過鑒定,提供事實和依據,為確定偵查方向和劃定偵查范圍提供線索,指導辦案活動。
4.通過鑒定,查明案件中的相關技術性環節,澄清有關事實,確定或者排除受審查人與案件的關系,推動偵查工作深入發展,扭轉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方向,加速辦案的進程,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二、司法鑒定部門誰管
司法鑒定部門司法局管。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三、司法鑒定的時效性是多久
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找法網提醒您,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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