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貴州網訊(本網記者 吳國彬)8月31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9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資料圖】
新聞發布現場
典型案例一:
喻某斌、李某卓、曾某等六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喻某斌邀約他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投資理財詐騙,與被告人李某卓、曾某共謀后分工進行出資、邀約人手、購買設備及虛假理財APP、租用場地等準備工作,被告人肖某勇、毛某勇、鄧某偉等人先后加入。幾人約定了犯罪所得款項的分配方式,利用購買來的手機、微信賬號等,包裝各種虛擬身份添加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發現一個好的投資理財項目可以一起掙錢為由,將被害人拉進該團伙建立的微信群,在群內發布關于“華納兄弟”APP投資影視獲利的虛假信息進一步誘騙、引導被害人注冊投資。為能騙取更多資金,在被害人前期進行投資時,會“返利”部分給被害人,待被害人投入更多資金后,喻某斌等人便關閉APP后臺,卷款消失并瓜分贓款。
通過上述方式,幾被告人詐騙多名被害人人民幣累計227萬余元。被告人喻某斌等五名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被告人毛某勇主動投案。被告人喻某斌所分得贓款40余萬元被公安機關繳獲、扣押。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喻某斌等六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絡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本案中六名被告人犯罪金額共計227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本案詐騙罪共同犯罪中,六名被告人各有分工,均系本案詐騙犯罪中重要環節,但被告人喻某斌、李某卓、曾某在其中策劃、組織、管理作用明顯,應認定為主犯,被告人肖某勇、毛某勇、鄧某偉因所起作用次要,可認定為從犯。六名被告人利用電信網絡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之規定,應酌情從嚴懲處。結合具體犯罪情節,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喻某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卓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肖某勇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鄧某偉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毛某勇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典型意義
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已經成為當下我國發案數量最高的犯罪領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并影響我國金融、經濟安全。常見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類型包括冒充熟人詐騙、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詐騙、刷單返利詐騙、投資理財詐騙、虛假中獎詐騙等,隨著國家不斷加強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犯罪分子在滋生土壤不斷被鏟除、生存空間持續被擠壓的同時,也在不斷變換詐騙手法,各種新型網絡詐騙方式層出不窮。以本案為例,幾被告人利用虛假網絡身份向被害人介紹虛假理財APP實施投資理財型電信網絡詐騙,前期通過返利獲取被害人信任,待被害人投入更多資金則關閉APP后臺卷款消失。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警惕,不要隨意相信網友推薦的投資網站,理性克制投機獲利心理,不要因前期的小額返利就放松警惕加大投資,造成巨大的損失。
典型案例二:
袁某、何某飛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袁某與被告人何某飛共謀通過電信網絡騙取他人錢財。后袁某通過網絡制作了一條“9.9元搶購蘋果手機”的虛假短視頻廣告,并通過快手軟件將該廣告對外發布。被害人張某宇在快手軟件上刷到該視頻廣告后,通過私信聯系袁某,袁某便讓張某宇添加其QQ詳談,并讓何某飛登錄此QQ賬號對張某宇進行詐騙。通過虛構已經成功幫助張某宇以9.9元的價格搶購到蘋果手機,但需要支付快遞費、保險費、手續費等為由,騙取張某宇通過各種方式支付款項5萬多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袁某、何某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何某飛均系詐騙行為的直接實施者,應認定為主犯;袁某、何某飛具有自首情節,可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犯罪分子通過發布虛假短視頻廣告,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需交納快遞費、保險費、手續費等為由,騙取被害人錢財,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依法應予以嚴懲。對于網絡平臺要求交納快遞費、保險費、手續費等各類費用,或是要求提供銀行卡密碼、手機驗證碼的,都存在詐騙風險,廣大群眾需提高警惕,切勿貪圖便宜而輕信他人,切記“天上不會掉餡餅”。
典型案例三:
梁某林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3日,被告人梁某林伙同萬某峰(另案處理)到紫云縣某酒店登記入住后,二人利用房間座機安裝固化設備,方便上家通過座機撥打詐騙電話,上家通過該座機聯系到被害人李某艷,讓其下載“矚目國際版”APP,導致李某艷通過“矚目國際版”APP被詐騙人民幣20萬元。4月4日,被告人梁某林又到該酒店登記入住,利用房間座機安裝固化設備,方便上家通過座機撥打詐騙電話,上家通過該座機聯系到被害人劉某立,讓其下載“矚目國際版”APP、“新e貸”“下調辦理2023”等軟件,導致劉某立通過上述軟件被詐騙人民幣108083元。梁某林共計獲利人民幣4500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梁某林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詐騙活動,仍幫助上家提供搭建“GOIP”設備平臺,該行為系詐騙行為中的重要環節,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故梁某林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梁某林的行為致使他人被詐騙金額308030元,屬于數額巨大。梁某林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梁某林明知他人實施詐騙活動,仍積極提供通訊幫助,構成詐騙的幫助犯,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梁某林系初犯、積極退贓、預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梁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扣押的被告人梁某林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梁某林退繳至法院賬戶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500元,上繳國庫。
三、典型意義
“GOIP”設備具有人機分離、遠程操控、異地撥號和支持多張電話卡等特點,搭建“GOIP”虛擬撥號設備作案已經成為實施網絡詐騙的常用手段之一,被犯罪分子廣泛使用。一些詐騙團伙在境外遠程控制在境內安置的設備,加大反制攔截和信號溯源的難度,達到隱匿其真實位置的目的,給案件偵辦帶來諸多難題,讓受害人防不勝防。本案中詐騙團伙通過撥打電話讓受害人下載“矚目國際版”APP、“新e貸”“下調辦理2023”等軟件,導致兩位受害人被騙達30余萬元,提醒廣大群眾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輕信他人,謹慎下載軟件和提供個人信息。
典型案例四:
婁某、婁某生詐騙、偷越國(邊)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婁某受楊某(已判決)等人邀約,與被告人婁某生、案外4人(已處理)一起從云南邊境偷渡到緬甸小勐拉。婁某于2021年6月14日通過口岸回國;婁某生于2022年1月13日通過口岸回國。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婁某、婁某生偷渡到緬甸小勐拉后進入文某(已判決)所在的詐騙公司從事專門針對境內居民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詐騙公司通過抖音等聊天軟件與被害人進行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讓被害人進入投資平臺進行投資的方式對被害人實施詐騙。二被告人在詐騙公司擔任組員,工作約四十天后,于2020年5月離開文某的詐騙公司,隨后到緬甸孟波進入蔣某波(已處理)所在詐騙公司。婁某生于2020年7月離開該詐騙公司,婁某于2020年9月底離開該詐騙公司。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婁某、婁某生結伙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婁某、婁某生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二人在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屬“其他嚴重情節”,結合二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判決被告人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婁某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典型的偷渡緬甸從事電信詐騙的犯罪案例。隨著信息化時代的不斷發展,我們可以隨時隨地了解各種各樣的信息,這給我們帶來了許多便利,同時也使我們面臨諸多誘惑。近年來,有不少中國公民被不法分子以高薪、好工作為誘餌,騙到緬甸從事電信詐騙、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本案中兩名犯罪分子因貪圖高薪回報,罔顧國家法律,偷渡到緬甸從事針對境內居民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嚴重損害了我國公民的財產利益,最后受到了法律制裁。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警惕,切勿輕信赴緬北務工的招聘廣告,不要被騙子描繪的“錢景”蠱惑。出國務工,一定要通過合法途徑,偷越國境到其他國家,回國后還要因為非法出境受到法律制裁。
典型案例五:
黃某等人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偷越國(邊)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黃某在網上認識一個叫“彬哥”的男子(身份不詳),“彬哥”讓其到緬甸賭場上班,月薪12000元,包吃包住,包來回路費,并讓黃某再邀約人員到緬甸上班。2020年5月初,黃某邀約姚某、黃某2、徐某平、劉某木、田某國等人,偷渡至緬甸境內。后黃某等人在緬甸詐騙窩點從事“殺豬盤”等電信網絡詐騙活動。黃某2于同年6月偷渡回國,徐某平同年7月偷渡回國,姚某于同年12月中旬偷渡回國。
2020年7月初,被告人黃某偷渡回國后又以類似方式邀約黃某俊、黃某鵬、羅某、賴某樹偷渡至緬甸境內。后黃某俊等人在培訓后開始實施詐騙。在實施詐騙期間黃某俊、黃某鵬、羅某未詐騙成功。黃某鵬、羅某在詐騙窩點待了約一周偷渡回國,黃某俊、黃某于同年10月偷渡回國。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黃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姚某、黃某俊、徐某平、黃某2、黃某鵬違反出入國(境)管理規定,結伙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黃某、姚某、黃某俊、徐某平在緬甸詐騙窩點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累計時間30日以上,屬于詐騙罪中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黃某等六人具有自首、從犯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據此,法院對黃某、姚某、黃某俊、徐某平等四人數罪并罰,決定執行三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黃某2、黃某鵬以偷越國(邊)境罪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的被告人黃某在網上輕信他人承諾,不僅自身積極前往境外,還組織他人偷渡境外后從事電信詐騙,最終受到法律懲處。其余5名被告人被邀約后,采取偷渡的方式出境參與電信詐騙,不僅侵犯了國(邊)境管理秩序,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更對自身安全帶來了巨大隱患。境外并非“淘金天堂”,廣大人民群眾面對境外打工的高薪誘惑,應提高警惕,增強防范意識,切不可輕信所謂“境外工作輕松月入過萬”的說法。出國務工應當通過合法合規途徑進行,輕信他人不但不能走上理想中的“錢”途,反而會陷入跨境非法組織及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的圈套,被迫參與到詐騙團伙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中,觸犯國家法律。
典型案例六:
張某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6日,被告人張某斐明知楊某輝(具體身份不明)要利用銀行賬戶轉移網絡犯罪所得資金,而將自己的銀行賬戶提供楊某輝使用。被害人鄭某、王某清因被電信詐騙,分別向張某斐的銀行賬戶轉款39996元、7200元。隨即,張某斐幫助取款47190元,獲利500元。
2023年1月4日,張某斐經“小胖”(具體身份不明)介紹后,將其名下的兩個銀行賬戶提供給上家用于轉移網絡犯罪所得資金,其銀行賬戶分別收到被電信詐騙的張某、肖某某轉款共計908000元;被電信詐騙的安某軍、曾某等人轉款29萬余元。隨即,張某斐在上家的安排下,用其名下的兩張銀行卡以購買超市禮品卡的方式分別刷卡支付908000元、290000元。張某斐獲利6000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凍結了被告人張某斐轉移的涉案資金343980.24元,并返還被害人安某軍被騙資金135000元。
2023年1月13日,公安民警電話聯系張某斐到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張某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出租自己銀行卡用于接收上述資金,并提供取款、刷卡套現服務,系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張某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據此,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三、典型意義
作為近年來新出現的犯罪案件,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的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在關聯犯罪中,部分犯罪分子不僅僅出租出借銀行卡,還提供轉賬、套現、取現等服務。本案被告人張某斐向他人出租銀行卡后,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又代為套現、取現,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所幸本案公安機關凍結及時,能夠查明涉案金額權屬,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時發還,挽回了部分損失。
典型案例七:
廖某、廖某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廖某在與其上線化名為“迪小”(身份信息不明)的人認識后,組織被告人廖某坤及其他四人(另案處理)幫忙取款,每次可獲得300元至500元報酬。廖某安排廖某坤及其他四人通過用其提供的數張他人的銀行卡按照上線“迪小”的指示到各銀行自動取款機上進行取款,所取贓款先交給廖某保管,再由廖某轉交給“迪小”。
2020年8月4日至11日期間,被詐騙人員羅某萍經網友介紹,以在“福利國際”投資APP內充值投資可以獲取高額回報為由,被詐騙65.31萬元。羅某萍被詐騙的資金有20萬元最終流向上述銀行卡,其中12萬元被二被告人取出,廖某、廖某坤分別取款三次,每次2萬元。被告人廖某違法獲得0.5萬元,被告人廖某坤違法獲得0.15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廖某、廖某坤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取款,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組織他人實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某坤在廖某的安排下實施犯罪,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坦白,可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廖某坤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廖某、廖某坤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廖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廖某坤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三、典型意義
隨著電信網絡技術的發展,電信網絡詐騙呈現出組織化、集團化的特征,上下游之間分工明確。為逃避司法機關的打擊,在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出現了為詐騙團伙轉移贓款而牟取非法利益的取款人。本案中,二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為獲得每次300至500元的報酬使用他人銀行卡到銀行自動取款機上進行取款的行為,是為詐騙團伙轉移贓款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種行為使得電信詐騙與贓款轉移實現了物理隔離,增加了司法機關的打擊難度,應予嚴厲打擊。在此也提醒廣大群眾,一是不要誤以為僅僅是幫忙取錢就可以得到幾百元的報酬,此種途徑來錢快,要明白世界上沒有“動動手指就能掙錢”的好事,此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二是不要輕信網絡上各種宣稱可以獲得高額回報的投資APP,現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已有明確分工,一旦被騙,被騙資金會被快速轉賬到多個賬戶并被專人取出,很難追回,給自己和家庭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典型案例八:
丁某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喬某民(已判刑)以他人名義開設成立了一家公司,并辦理了該公司對公賬戶和網銀,將該公司和另外一家通過同樣方法開設成立的公司的全部資料寄給孔某豪(已判刑)。孔某豪收到后,伙同被告人丁某重再將這兩家公司的對公賬戶及網銀售賣給他人。同年5月27日,上游詐騙分子對貴州一公司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共詐騙298萬元,上述詐騙款項轉至孔某豪、丁某重售賣的公司賬戶。案發后,丁某重于2022年1月1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丁某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販賣公司對公賬戶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丁某重具有自首情節,對其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據此,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丁某重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三、典型意義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多發、頻發,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身份難以追查的一個重要原因,正如本案所示,就是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所用的賬戶往往都是從他人處非法收購而來。嚴厲打擊非法提供“兩卡”等犯罪行為,是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關鍵一環。近年來,全省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聚焦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新特點,堅持突出“兩卡”打擊重點,依法從嚴懲處涉“兩卡”犯罪,全力維護群眾財產安全。在此,法院也提醒廣大群眾,在提高警惕、防范自身被騙的同時,也要防止自身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工具人”。
典型案例九:
馬某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馬某文為了非法牟利,明知他人租借銀行卡系用于境外網絡賭博資金轉賬,仍提供其名下的兩張銀行卡及手機、身份證、支付寶、微信、銀行卡密碼給他人轉賬使用。馬某文提供的一張銀行卡收到已查明的涉詐資金268250元,另一張銀行卡收到已查明的涉詐資金58000元,合計涉詐資金326250元,馬某文獲利1800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馬某文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租用銀行卡、支付寶等系為了電信網絡犯罪,仍為他人提供銀行卡等進行支付結算,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馬某文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馬某文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馬某文主動退贓退賠8000元,可酌情從寬處理。結合其犯罪事實、情節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文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所謂“兩卡”一般指電話卡、銀行卡及第三方支付平臺。出租出售“兩卡”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產生大量“實名不實人”的銀行卡、電話卡,會被犯罪分子用來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還會被用于網絡賭博、網絡販毒等犯罪。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別以為將銀行卡借給別人就能躺著掙錢,出租、出借、出售“兩卡”給他人,極有可能被用于詐騙、洗錢等不法行為,最終都會追溯到卡主本人,此行為輕則違法,重則犯罪,害人害己,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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