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在子女3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兒假。
休假期限不因變更用人單位而重置或者增減,休假方式由用人單位與職工根據實際情況商定。
夫妻雙方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調整獎勵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減少獎勵假、育兒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育兒假等可以增加相應天數。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起
具體要求: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3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兒假。休假期限不因變更用人單位而重置或者增減,休假方式由用人單位與職工根據實際情況商定。
夫妻雙方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調整獎勵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減少獎勵假、育兒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育兒假等可以增加相應天數。
政策文件:《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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