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用人單位處已建立工會組織,但用人單位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已事先通知工會,亦未提交在起訴前已補正程序的相應證據,依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1日,王某與天津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后雙方續簽了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書面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約定為天津或天津某公司指定的工作地點。實行標準工時制,工資標準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
2018年6月21日,王某與天津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其中約定了加班審批制度,加班需事先向公司進行書面申請,經書面批準后,否則不視為加班。王某在職期間天津某公司已向其貫徹《某地產集團天津城市公司考勤與假期管理規定》《某地產集團天津城市公司獎懲管理制度》等文件,王某已確認。
2021年11月9日,天津某公司向王某作出人事調動通知書,將其調往某項目。并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限期到崗通知書,要求王某于2021年11月25日前返崗工作,逾期未到崗即視為曠工,公司有權按照規章制度及法律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2021年11月26日,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王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服從正常工作安排,已到規定的調崗報到時間仍未到崗開始工作為由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王某認為天津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且天津某公司設立企業工會,未事先通知企業工會,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裁判結果】
天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津勞人仲裁字〔2022〕第288號仲裁裁決書,王某對此仲裁裁決不服;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2022)津0110民初7957號民事判決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6654.44元;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津03民終1676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審法院作出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6654.44元的認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單位如員工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其他可以單方辭退的情形,用人單位如設立了企業工會,應事先征詢工會意見,并保留證據,否則可能會因缺乏程序性證據而不被法律支持。
提示勞動者被單位單方辭退,如果單位缺乏實質性規章制度或缺乏民主公示程序或單方辭退未履行工會告知程序,均可作為主張單位違法解除的重要主張。
聲明: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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