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資期限約定應注意的法律事項簡析
1.期限約定要明確。
隨著公司法的修改,出資期限已經被取消,但并不意味著沒有出資期限,股東在簽訂出資協議時,明確的出資期限不僅意味著股東的權利義務,也為有股東逾期出資,其他股東追究其違約責任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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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資義務、期限不要設定前提。
實踐中,有前提條件的出資及期限,股東在違反出資義務時,往往會拿前提條件做擋箭牌,強詞奪理、胡攪蠻纏,并且一旦前提條件的成立存在瑕疵,會導致違約股東的違約行為無法受到懲罰,致使守約股東和公司受到傷害。
3.違約責任中明確違約金、出資資格取代等條款。
二、股東出資方式有哪些
1.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生產經營費用。所以股東可以有貨幣進行出資。
2.實物。實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見,又可摸得到的東西。找法網提醒您,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廠房等作為出資。
3.工業產權。在我國,主要是指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兩種商標專用權)。
4.非專利技術。確切的說應當是非專利成果,它是受《民法典》保護的一種無形財產。
5.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利,即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權利。
三、股東出資的條件有哪些
股東出資的條件有如下:
1.用于出資的股權必須是出資人合法持有的,并且可以依法轉讓;
2.用于出資的股權沒有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例如已經被設立了質權的股權就不得作為股東的出資;
3.出資人以股權出資必須已經履行了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4.用于出資的股權已經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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