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強迫交易罪的認定標準是指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情節嚴重的行為。其認定標準是:犯罪客體是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與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等情節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資料圖)
強迫交易罪的情形是什么
找法網提醒您,強迫交易罪情形如下: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三、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1.主體不同,自然人和單位可以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2.主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謀取非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產;
3.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對象是復雜的對象,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對象是簡單的對象,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4.客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可以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和威脅,而敲詐勒索罪只能使用威脅,如果行為人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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