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海南高溫津貼領取指南?
海南高溫津貼領取
發放時間:4月至10月,共有7個月
發放標準:每天10元
領取對象
根據省人社廳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文件《關于用人單位實行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領取方式
高溫津貼計入用人單位工資總和,所需資金按現行工資發放渠道解決。企業發放的高溫津貼,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備注:除了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須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如用人單位違反有關工資津貼規定拒絕發放高溫津貼,可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什么是防暑降溫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的相關文件顯示,防暑降溫費明確納入企業職工福利費。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法律并未規定用人單位對此有法定支付義務。故,防暑降溫費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標準均由用人單位自行規定或約定。
高溫津貼屬于工資還是福利?
屬于工資,支付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高溫津貼俗稱高溫補貼,是指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是國家規定的津補貼項目,不是單位福利。高溫津貼的性質屬于工資,支付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的區別?
一、 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有哪些區別?
1、不能把防暑降溫費直接等同于高溫津貼,領取了防暑降溫費的職工仍然有領取高溫津貼的權利。
2.給予方式不同。高溫津貼必須現金支付,而且必須是工資以外的支出;而防暑降溫費可以是現金支付,也可以以實物形式發放。
3.發放標準不同。我省規定:用人單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職工進行高溫作業的,應當按月向職工.
4.高溫補貼:是在滿足法定條件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具體條件參考如下:
二、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三、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四、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的區別高溫津貼是對某些特殊工種而言的
防暑降溫費則是對高溫期所有員工而言的。防暑降溫費屬于生產性的福利待遇,而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為高溫作業的工作崗位的職工支付的特殊消耗補貼。
1、防暑降溫費可以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發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溫津貼只能是現金支付。對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除可領取高溫津貼權利外,還可以領取防暑降溫費。此外,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而就是說高溫津貼不得以福利支出抵扣。
2、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是不同概念,不能混為一談。防暑降溫費是針對暑假在崗的企事業所有勞動者,而高溫津貼則是針對需要在室內氣溫≥33℃、露天氣溫>35℃環境下工作的人群,這類人群除了有領取高溫津貼權利外,還可以領取防暑降溫費。
綜上所述,防暑降溫是針對高溫天氣,從事高溫作業的工作人員發放的一種福利,而高溫補貼則是針對高溫天氣,屬于職工職工應當享受的一種福利,高溫補貼單位應當以現金形式發放,勞動法規定特殊工種,除了領高溫補貼,還應當領取防暑降溫費。高溫天氣單位發放的防暑用品,不能抵減高溫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