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上叫著“干媽”,卻以養老送終為名詐騙老人11萬余元;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員,以辦理低保、高齡補貼為由實施詐騙;假借免費旅游之名,詐騙40人錢財353萬余元……為進一步依法有效推進打擊整治養老犯罪專項行動,9月1日,云南法院發布了8起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典型案例。據了解,自今年4月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開展以來,云南各地法院扎實推進專項行動各項工作,堅持宣傳發動、依法打擊、整治規范“三箭齊發”,確保專項行動走深走實。云南高院制定印發工作方案,成立專項行動辦公室,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協調聯絡等工作機制。全省法院始終聚焦以“養老為名”實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六類違法犯罪,堅決依法從嚴從快懲處養老詐騙犯罪。截至8月31日,全省法院受理一、二審養老詐騙類案件19件51人,一審審結15件34人。

同時,全省法院開展立體式普法宣傳,主動走進社區、公園、廣場等老年人較為聚集的公共場所,通過面對面、話家常的方式,將防范養老詐騙知識送到老年朋友手中,共開展現場宣傳活動400余場,制作發送宣傳品10萬余冊;全省法院充分利用法院自媒體陣地,以“原創+轉發”的方式,持續精準發布有關打擊整治養老詐騙相關稿件,全省法院共發布新聞千余條。
此次發布的8起典型案例覆蓋了開展養老幫扶、代辦低保、代辦高齡補貼、投資理財、代辦養老保險、投資養老項目等多種養老詐騙典型手段,涉及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涉養老詐騙相關罪名,進一步明確了揭露詐騙套路手法,幫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識和防騙能力,最大限度擠壓“行騙空間”。
部分典型案例
嘴上叫著“干媽” 背地里揮霍老人的錢財
2016年初,被告人廖某與被害人尹某(1939年出生)在昆明租房居住時系隔壁鄰居而認識。2016年5月左右,廖某認尹某為干媽,騙取其信任,而后以承諾將來會照管尹某、為其養老送終為由,編造有項目投資需要尹某幫忙等為借口,讓尹某多次從昆明、曲靖等地銀行ATM機上以存款等方式向廖某使用的銀行賬戶打入款項,至2018年10月31日止,尹某共向廖某使用的銀行賬戶內打款11萬余元,已被全部揮霍。
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以為被害人養老送終為由騙取被害人信任后,虛構其工程需投資多次騙取被害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廖某詐騙老年人財物,應酌情對其從重處罰。遂依法判處廖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萬元,繼續追繳廖某的犯罪所得11萬余元退賠給被害人尹某。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廖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訴,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近年來,養老領域非法集資、詐騙犯罪頻發,一些以“養老”為名的詐騙手段日益翻新。本案中的受害人就是因為平時缺少家人的關愛,才會讓騙子有機可乘。提醒為人子女者,給予老人應有的關心和照顧,警惕老人接觸的人和事,不要被別有用心之人得逞,給老人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的雙重打擊。
以投資理財高額回報為名 詐騙兩位老人31萬余元
2020年11月,被告人錢某某虛構認識某銀行內部人員、銀行內部理財收益高、本人也投資等事實,對被害人祝某某(時年72歲)實施詐騙,前后共計造成祝某某實際損失11.65萬元。2021年7月,錢某某以購買20萬元的成都某藥業公司股份可以每月獲得2000元收益,且公司明年上市后能夠獲得更大收益為由,詐騙被害人張某某(時年79歲)20萬元。相應款項被錢某某用于個人揮霍。
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錢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在銀行內部有熟人可以做內部收益較高的理財、某公司即將上市可購買股份等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并用于個人揮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系數額巨大。錢某某系詐騙老年人財物,對其從嚴懲處。一審法院以錢某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10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并責令錢某某退賠二被害人經濟損失。后錢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期間,錢某某自愿認罪悔罪,退賠了二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考量二審期間出現的新情節,最終對被告人錢某某改判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假借投資理財名義,針對老年人實施的詐騙犯罪。被告人錢某某正是抓住老年人群體大多不具備金融投資領域的專業知識,且普遍希望自己具有更堅實的經濟基礎,實現老有所養的心理特點和投資消費偏好,在與老年被害人交流的過程中,一步步以“投資”為核心構造騙局。廣大公眾尤其是老年人群體,在投資前一定要保持頭腦清醒,多征求家人、朋友以及專業人士的意見,多對相關投資項目的合法性、真實性、風險程度等重要因素進行背景調查,充分了解以后再做決定,不可輕信造勢宣傳、熟人介紹、推薦,不可被高利誘惑,進而盲目投資。
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員 假借辦理低保等實施詐騙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龔某某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員,以可以辦理低保、高齡補貼等為由,騙取老年人財物,其中騙取被害人葉某某現金4000元、被害人李某秋現金1萬元、被害人李某美現金5000元,后揮霍使用。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龔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以詐騙罪判處龔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責令退賠各被害人相應錢款。一審宣判后龔某某不服,提出上訴,經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一是要“火眼金睛”識破騙局,老年群眾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陌生人上前搭訕時不要輕易相信,不隨意接茬、不輕易搭話。二是要依法辦事依規辦理,不能貪圖一時便利而輕信他人。三是要“退避三舍”不予接觸,要有隱私意識和保護意識,當行為人詢問詳細的個人信息或是提及錢財時,要及時與兒女等親屬聯系交流,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配合收集證據。
以高額利息引誘 騙走40人錢財353萬余元
2013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石某向被害人宣傳借錢給其可獲取高額利息及提供免費旅游,并虛構投資旅游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為旅游團墊付團費急需資金等事實,分別從張某甲、李某甲等40名被害人處騙取資金共353.96萬元,騙取的大量資金被被告人石某用于個人揮霍。
楚雄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宣傳借錢給其可以獲取高額利息及免費旅游,并虛構投資旅游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為旅行團墊付團費急需用錢等方式騙取40名被害人錢財共計353.9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對石某以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20萬元;責令石某向40名被害人退賠非法所得364.76萬元。
典型意義:各種新型詐騙套路層出不窮,防范意識薄弱的老年人往往成為不法分子的重點目標。捂住老年人的“錢袋子”,守護最美“夕陽紅”,讓老年人安享晚年需要全社會形成反詐騙意識,增強防騙能力。
幫老人取錢獲密碼 騙走銀行卡盜取1萬元
2021年11月25日14時20分許,被告人朱某某在峨山縣雙江街道嶍峨路一處ATM取款機上幫63歲的被害人方某某取錢時,得知了方某某的銀行卡密碼。當天15時許,朱某某以幫方某某查詢銀行卡是否可以正常登錄為由,騙取了方某某的銀行卡,在未經方某某許可的情況下,通過ATM取款機分多次私自取走了方某某銀行卡內的1萬元。第二天,被害人到銀行查詢,得知自己銀行卡上的錢被他人取走,在銀行工作人員的提醒下報警。
峨山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詐騙他人財物達1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對朱某某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的發生,是因為被害人輕易相信他人造成的。在此,提醒老年人:一是提高防騙意識;二是端正保健理念,要從正規的渠道獲取科學的保健常識;三是樹立安全意識,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個人信息;四是警惕上門推銷,時刻保持警戒心理。















